生成式人工智能展现出了较高的智能水平,能够在学术写作中贡献出独立于自然 人作者的实质性内容。然而,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应享有署名权仍存在显著的争议。直 接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学术作品上署名,无疑会对现行法律制度造成冲击,并可能引发伦理 风险,进而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。然而,如果一味地拒绝给予其署名权,不仅无法有效化 解这些制度冲击和伦理风险,还会阻碍学术领域的创新步伐。学术作品的署名应当准确反映 作品与实际创作者之间的联系。因此,生成式人工智能获得广义上的署名资格确有必要,应 为其构建以方法透明原则为核心的署名附随义务,从而合理分配作者与传播者的责任。这样 一来,既能够充分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学术领域的作用,又能够维护学术诚信和传播效益, 实现科技与学术的和谐共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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